fbpx

【城中熱話】9.30實行小童疫苗通行證 出入場所5至11歲至少一針

政府早前公布下降「疫苗通行證」的適用年齡,由 9 月 30 日起,5 至 11 歲兒童都要至少接種一劑新冠疫苗才能進入食肆、商場、超市、圖書館及游泳池等指定處所。

然而 12 歲以下的兒童並非強制使用《安心出行》的一群,故政府就特別推出新版本的《安心出行》,供家長將兒童的針卡加入手機。市民更新安心出行後,可同時儲存自身及最多八名同行人士的疫苗通行證,方便市民在進入疫苗通行證適用處所時,同時展示獲豁免使用安心出行人士,即15歲或以下、65歲或以上,以及殘疾人士的疫苗通行證。

家長也可使用醫健通eHealth流動應用程式,將子女添加為「我的家庭成員」,以同時查閱和出示自身及子女的疫苗通行證,也可攜帶及出示印有二維碼的紙本紀錄。

首階段措施本月30日起實施,屆時5至11歲兒童至少已打第一針而未滿3個月,才能符合疫苗通行證接種要求;如果已打第一針但已超過3個月,要打第二針先可繼續用疫苗通行證。

第二階段疫苗通行證將於11月30日起推行,接種要求統一為已打兩針。如果該年齡組別兒童曾經確診,則跟從12歲或以上康復人士接種要求;但如果有關康復者已接種一針復必泰疫苗,暫不用打第二針。

 

早前衛生署亦分享九大常見關於小童疫苗通行證的問題,各位媽媽好參考參考!

問 1: 「疫苗通行證」有什麼最新安排?
答 1: 由9月30日起,「疫苗通行證」具體調整包括:

(一)降低「疫苗通行證」的適用年齡,涵蓋五至十一歲兒童;以及

(二)調整適用於十二歲或以上人士的「疫苗通行證」接種要求。

「疫苗通行證」的調整適用於「疫苗通行證」指明處所,即包括餐飲業務處所(包括酒吧/酒館)及表列處所。

問 2: 於「疫苗通行證」下,五至十一歲兒童的新安排詳細為何?
答 2: 適用於五至十一歲兒童的「疫苗通行證」安排由九月三十日起分兩階段推行:

(一)由9月30日起,五至十一歲兒童至少須已接種第一劑疫苗而未滿三個月,才能符合「疫苗通行證」的接種要求,進入指明處所。

如他們是在三個月或以前接種第一劑疫苗,則須接種第二劑疫苗,方可符合接種要求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

(二)由11月30日起,五至十一歲兒童的「疫苗通行證」接種要求統一為須已接種第二劑疫苗。

問 3: 於「疫苗通行證」下十二歲或以上人士的新安排詳細為何?
答 3: (一)由9月30日起,十二歲或以上人士接種第二和第三劑疫苗之間的寬限期會由原來的六個月縮短至五個月。十二歲或以上人士在接種第二劑疫苗後五個月內,其「疫苗通行證」仍然有效,但他們須於接種第二劑疫苗後五個月內(而非原來的六個月內),接種第三劑疫苗,方能在其後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

(二)由11月30日起,十二歲或以上人士須已接種第三劑疫苗,方能符合「疫苗通行證」的接種要求。

上述調整並不影響適用於十二歲或以上康復人士的「疫苗通行證」接種要求,即現行的相關接種要求將維持不變。

問 4: 五至十一歲兒童如曾感染新冠病毒病,有什麼新冠疫苗接種要求?
答 4: 就曾感染新冠病毒病的五至十一歲康復兒童,其接種要求會跟從現行適用於十二歲或以上康復人士的接種要求。

換言之,在感染前未曾接種任何新冠疫苗的兒童須在康復六個月後已接種第一劑疫苗。而兒童若在感染前已接種第二劑疫苗,或仍在康復後六個月內,「疫苗通行證」下並無額外接種要求。

康復滿六個月者如同時已接種第一劑疫苗滿六個月,則須接種第二劑疫苗方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然而接種第二劑的要求並不適用於已接種一劑復必泰疫苗的五至十七歲康復者。

問 5: 若五至十一歲兒童未持有流動裝置,如智能手提電話,他們可用什麼方法顯示其「疫苗通行證」二維碼?
答 5: 兒童及其家長可攜帶及出示印有二維碼的紙本紀錄或以儲存於手提電話的相片展示二維碼,作「疫苗通行證」之用。
問 6: 「安心出行」可否儲存其他家庭成員的「疫苗通行證」二維碼,方便家長將已接種疫苗兒童的針卡加入自己手機中,進入指定處所時一併出示?
答 6: 「安心出行」已加入新功能。用戶更新程式後,可以同時儲存自身及最多八名同行人士的「疫苗通行證」,新功能旨在方便市民儲存獲豁免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的同行人士的「疫苗通行證」,即十五歲或以下人士、六十五歲或以上人士,或殘疾人士,便利他們一同進入「疫苗通行證」適用處所時展示。

家長也可在「醫健通」流動應用程式內添加子女為「我的家庭成員」,以同時查閱及出示自身及子女的「疫苗通行證」。

問 7: 進入指明場所時,如與五至十一歲兒童同行人士,未能出示兒童的「疫苗通行證」二維碼,可否以填表格作替代措施?
答 7: 不可以。處所負責人須拒絕任何未能符合「疫苗通行證」要求的人士進入相關指明處所。

指定表格只適用於三類指定人士作替代使用「安心出行」的規定。

問 8: 如與五至十一歲兒童同行的家長/監護人,被執法人員發現未能出示兒童的「疫苗通行證」二維碼而身處指明處所,處所負責人及該兒童的家長/監護人或同行的成年人是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答 8: 根據第599L章發出的「疫苗通行證指示」要求到訪指明處所(包括餐飲處所)的人士須按指明方式接種疫苗,否則不得進入或身處該些處所。

處所負責人如違反指示下的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到訪者若違反規定,可被定額罰款5,000元或被判處第3級罰款。如業界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以符合相關規定,則無需過分憂慮。

第599L章亦要求兒童的家長/監護人須盡其最大的努力,確保兒童符合「疫苗通行證」要求。家長/監護人若違反規定,可被判處第3級罰款。

問 9: 餐飲業務處所及其他屬主動查核「疫苗通行證」的處所負責人須怎樣配合新安排?
答 9: 處所負責人須盡快更新「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流動應用程式至最新版本(4.4.2或以上版本),並繼續在其處所使用「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流動應用程式,向顧客/使用者作盡職檢查。

處所負責人須拒絕任何未能符合「疫苗通行證」要求的人士進入相關指明處所。

最新內容